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辽1103民初711号
原告:***,男,1960年8月8日出生,汉族,辽宁省盘锦市人,现住盘锦市大洼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盘锦市诚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盘锦海陆土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盘锦市兴隆台区。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建,**,该公司职员。
原告***与被告盘锦海陆土木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47元,减半收取823.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官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