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海陆土木工程有限公司

2915无锡利欧锡泵制造有限公司与盘锦海陆土木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211民初2915号
原告:无锡利欧锡泵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经济开发区高运路12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盘锦海陆土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石油大街139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无锡利欧锡泵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盘锦海陆土木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2日立案。原告无锡利欧锡泵制造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身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无锡利欧锡泵制造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无锡利欧锡泵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450元,由原告无锡利欧锡泵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