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盖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881民初XX号
原告:***,男,1962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盖州市。
被告:盘锦某某土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
原告***与被告盘锦某某土木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11日登记后,征得当事人同意调解意见,我院委派特邀调解员对案件进行了诉前调解。调解成功后,原告于2022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免收。
审 判 员 孙崇亮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 王亚男
书 记 员 杜帅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