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浩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宁夏浩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荀国军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宁0181执123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
法定代表人:吴月霞,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荀国军,男,1985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
本院在执行宁夏浩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荀国军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作出的(2019)宁0181民初2662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责令被执行人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执行款32228.74元,向本院缴纳执行费383元,以上共计32611.74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传票、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告知书。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并对其法定代表人适用了限制高消费措施。本院通过银行,不动产,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工商总局查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共计2359元向申请执行人予以发放。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执行到位金额2359元。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尚未执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五条之规定,本院已经向申请执行人告知其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