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浩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内0105民初7319号
原告:***,男,住呼和浩特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志刚、张宁,北京市盈科(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掌政镇洼路村9队06号。
被告:***,男,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被告:宁夏浩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银川市金凤区宝湖中路鲁银城市公园121号楼A座23层。
法定代表人:吴月霞,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贵成与被告***、***、宁夏浩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对***、***、宁夏浩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987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负担。
审 判 长 王东晖
人民陪审员 乌日娜
人民陪审员 苏志华
二0二0年一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相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