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浩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宁夏浩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内0624民初509号
原告:**,男,1989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被告:宁夏浩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10069484956P,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宝湖中路鲁银城市公元121号楼A座23层。
法定代表人:吴月霞,系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宁夏浩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3月9日立案后,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小龙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左毅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