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平定公路管理段

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新华支公司与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定支公司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晋03民终90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0年2月26日生,汉族,现住平定县。
委托代理人XX,平定县冠山镇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新华支公司,住所地沧州市新华区解放中路大礼拜寺东侧。
负责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8年5月11日生,汉族,现住平定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定支公司,住所地平定县冠山镇府新街。
负责人***,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其学,男,1971年3月8日生,汉族,河北省黄骅市人,现住河北省黄骅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骅市诚泰贸易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骅市盈达运输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92年9月23日生,汉族,现住平定县。
委托代理人***,山西圣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西省平定公路管理段,住所地平定县。
法定代表人***,段长。
委托代理人***,山西新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新华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定支公司、马其学、黄骅市诚泰贸易有限公司、黄骅市盈达运输队、魏少飞、山西省平定公路管理段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平定县人民法院(2016)晋0321民初2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XX,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新华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被上诉人***,被上诉人魏少飞的委托代理人***,被上诉人山西省平定公管理段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定支公司、马其学、黄骅市诚泰贸易有限公司、黄骅市盈达运输队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平定县人民法院(2016)晋0321民初29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平定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井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