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平定公路管理段

某某与山西省平定公路管理段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晋03民终37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43年11月20日生,汉族,河南省项城市人,现住山西省平定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聚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聚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西省平定公路管理段。
法定代表人:***,任段长。
委托代诉讼理人:***,山西圣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山西省平定公路管理段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平定县人民法院(2016)晋0321民初2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本案诉争工程已完工并交付使用是不争事实,应当结合盛大海提供的双方签字认可的工程量表、证人证言等证据查明该工程承包人、实际施工人,并合理确定工程价款。综上,原判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西省平定县人民法院(2016)晋0321民初23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山西省平定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53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翟文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