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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与诚通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113民初6974号 原告:辽***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团结路89号14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3559963000U。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安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诚通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北新区虎石台镇文六街15-22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10934828K。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利彬,系辽***达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辽***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诚通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辽***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立即给付工程款2,118,447元。2.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给付拖欠工程款的利息。利息以2,118,447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0%,自2020年7月30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起诉时,暂计算至2022年7月6日为:410340.28元)3.请求依法判决原告享有承建消防工程在折价或拍卖所得价款在上述工程款范围内的优先受偿权。4.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诉讼请求第1项和第2项,暂共计:2528787.28元)。 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19年10月签订《消防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合同第一条约定工程名称为:北方电商产业总部铁路分拨中心,工程地点为:沈阳市沈北新区文六街15-22号。合同第二条约定了承包范围.包括火灾自动报警、小伙双、喷淋系统等。同时合同第七条约定了工期为42天,第八条约定:合同价款为:4718447元。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该工程已经竣工验收。沈北新区城市建设局于2020年1月17日作出:沈北建消竣备字2020第006号。被告至今仅仅给付工程款260万元,其余款项给付条件己经成就。原告与被告己经签署《还款协议书》,***经结算工程款数额为:4,718,447元,同时约定若被告延迟付款,自2020年7月30日开始,按照10%承担利息。原告己经向被告开具了全额工程款发票。原告多次催促,被告仍未给付。原告无奈,只能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查明事实,支持原告诉讼请求,维护原告合法权益。 本院经审查认为,案涉工程经原、被告双方确认,尚有N7#设备防火自动报警及消火栓系统未施工,原告主张系因施工现场不具备安装条件,要求被告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全部工程款及利息。因案涉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为进场施工15日内支付100万元,第二次付款为通过消防管理部门和质检站验收合格后,乙方提交四套完整竣工图纸和结算资料经甲方审核确认后,60日内支付至合同总价款95%,剩余5%为质保金,保修期二年,若乙方无违约行为,保修期满后无质量问题,3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无息返还。被告虽出具还款协议书,但该协议书并不能客观反映原告实际完成工程造价情况,故原告的起诉应予以驳回。原告可在工程全部完成或另诉解除案涉合同并就已完成工程造价进行结算后,另行主张权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辽***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7030元,原告已预交,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六日 法官助理 王 博 书 记 员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二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