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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行与辽***建设有限公司、***等民事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辽0103执保41号 申请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行 被申请人:辽***建设有限公司、***、**、曹玥、*** 申请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行与被申请人辽***建设有限公司、***、**、曹玥、***纠纷一案。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作出的(2022)辽0103民初24644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辽***建设有限公司、***、**、曹玥、***银行存款1914580.47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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