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峻唯建设有限公司

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建设大路支行与***、辽***建设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106执保2478号 申请人: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建设大路支行,营业场所沈阳市铁西区建设西路2号 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荆叶芊、**,系该行员工。 被申请人:***,女,汉族,1969年11月23日出生,住址沈阳市沈河区。 被申请人:辽***建设有限公司,住所沈阳市沈河区团结路89号14层。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女,汉族,1987年4月12日出生,住址沈阳市沈河区。 被申请人:**某,男,汉族,2002年12月12日出生,住址沈阳市沈河区。 申请人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建设大路支行诉被申请人***、辽***建设有限公司、**、**(2022)辽0106民初16452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建设大路支行已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辽***建设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526391.75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辽***建设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526391.75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张 凡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于 淼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