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102执异484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辽***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团结路89号1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3559963000U。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安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沈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平支行,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民主路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05893907920。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丹,女,该单位员工。
被执行人:***,男,1962年8月31日出生,汉族,住。
被执行人:***,女,1969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
被执行人:**,女,1962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
被执行人:**,男,1977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
被执行人:***,男,1963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
被执行人:辽***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团结路89号1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3559963000U。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沈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平支行与被申请人***、***、**、**、***、辽***建设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辽***建设有限公司于执行过程中提出书面异议,请求依法确认冻结异议人银行账户(账号:)行为违法,请求依法解除对异议人银行账户的冻结措施。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案审理过程中,异议人辽***建设有限公司提出撤回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异议人辽***建设有限公司在审查期间向法院提出撤回异议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异议人辽***建设有限公司撤回异议申请。
审 判 长 陈 锐
审 判 员 赵 博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任天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