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新0102民初5848号
原告:新疆米吉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新疆北大仓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第三人:乌鲁木齐水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新疆米吉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北大仓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乌鲁木齐水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新疆米吉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米吉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480元(原告已预交),变更后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余款7455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努日曼奥斯曼
人民陪审员阴小丽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于*****都热依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