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航天康达塑胶有限公司

湖南航天康达塑胶有限公司与武冈市第三自来水厂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湘0581执2450号
申请人湖南航天康达塑胶有限公司,地址长沙市,法定代表人:陈金定。
被执行人武冈市第三自来水厂,地址武冈市,法定代表人:邓成高。
湖南航天康达塑胶有限公司申请武冈市第三自来水厂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武冈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湘0581民初93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湖南航天康达塑胶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武冈市第三自来水厂双方达成和解还款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武冈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湘0581民初936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