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航天康达塑胶有限公司

贵州大龙经济开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黔0622执490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航天康达塑胶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贵州大龙经济开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贵州大龙汇源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黔0622民初17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定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强制执行请求,本院于2020年10月10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20年11月4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同日申请执行人湖南航天康达塑胶有限公司申请撤销强制执行。贵州大龙经济开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按协议于2020年11月5日支付10万元、于2020年11月11日支付50万元给湖南航天康达塑胶有限公司。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撤销强制执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黔0622执490号案件的执行。 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可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二年内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吴代华
书记员  李山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