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湘0104执恢31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航天康达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枫林三路1068号湖南东方红鞋业有限公司厂内。
法定代表人陈金定,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贵州泰禧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贵阳市云岩区百花大道7号丰泰居1幢2单元5层2-5-1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9年7月5日出生,汉族,贵州泰禧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吉林省榆树市。
本院依法作出的(2014)岳民初字第002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前述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现申请人向法院提出撤销执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湘0104执恢3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孟亮
审判员*萍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