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0605民初9932号
原告:***,男,1970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龙生,系广东重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承霖,系广东重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旺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新港东路1024号1026号1028号401房自编之三(仅办公用途),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5576037500Y。
法定代表人:李威。
被告:广州市开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大沙北路99号、103号2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27181359836。
法定代表人:叶盛灵。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广州大道303、305号首层西面、2、6、7、8、14、2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12412249C。
负责人:叶健明。
上述原、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8日立案受理。同日,本院向原告送达《预交诉讼费通知单》,通知原告于接到该通知单之次日起七日内预交诉讼费,原告在该期限内无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申请。本院认为,因原告逾期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判员 张少华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欧亚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