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0121民初417号
原告:**,男,1971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射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金良,新疆则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童格鲁,新疆则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6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射洪县。
被告:重庆市少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石鱼镇红心街21号。
法定代表人:蒋霞,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重庆市少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为1万元,同时于2021年5月18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同时其变更诉讼请求的申请是其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应按其变更后的诉讼请求收取诉讼费用,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马 俊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杨左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