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皖0104民初12704号
原告:安徽中汉数字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政务区绿地蓝海国际大厦A-7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3437761343。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天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天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软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珩琅山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571751465C。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软信息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未来科技城**中国电子信息安全技术研发基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4746112543C。
法定代表人:符兴斌。
被告:中国软件与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昌盛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2043722T。
法定代表人:***。
原告安徽中汉数字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中软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中软信息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中国软件与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2日立案。原告安徽中汉数字技术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中汉数字技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中汉数字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17元,减半收取计1158.5元,由原告安徽中汉数字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磊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