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软信息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中核弘盛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中软信息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14民初26496号
原告:中核弘盛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实兴大街**院**楼**d-0001。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逸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游志雄,北京市逸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软信息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未来科技城**中国电子信息安全技术研发基地
法定代表人:符兴斌。
原告中核弘盛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中软信息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中核弘盛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中核弘盛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核弘盛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中核弘盛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迎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