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热电工程有限公司

济南热电工程有限公司、山东青能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鲁0105民初6357号
原告:济南热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超,山东众成清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众成清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山东青能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济南热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青能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原告济南热电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济南热电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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