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州现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现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姚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2325民初457号
原告:***现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公司住所地为云南省楚雄市开发区黎明路15、16、17号井家小区48号地二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00709888174N。
委托诉讼代理人:霍毅平,云南熙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炫武,云南熙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男,彝族,1992年4月14日生,农民。住姚安县。
本院于2021年5月28日受理原告***现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现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1日自愿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现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自愿申请撤诉,其行为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现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现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卢学荣
二〇二一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  张雪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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