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州现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楚雄州现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禄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2331民初662号
原告:**,男,汉族,1982年1月4日生,云南省昆明市人,住云南省昆明市东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江,系云南锦业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楚雄州现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云南省楚雄州楚雄市东新路99号。
法定代表人:何晶,系公司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00709888174N。
被告:***,男,汉族,1973年5月25日生,云南省巧家县人,住云南省昭通市巧家县。
原告**诉被告楚雄州现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0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利宏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晓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