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惠灵科技有限公司

乐山市惠灵科技有限公司与乐山宜邦达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1102民初1717号
原告:乐山市惠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茶坊街55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1007383158508。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上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易佳阳,四川上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乐山宜邦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白燕路北段573、57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100575256664W。
法定代表人:童建东,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正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乐山市惠灵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乐山宜邦达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月3日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乐山市惠灵科技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