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1102执909号
申请执行人:乐山市惠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茶坊街55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1007383158508。
法定代表人:吴建辉,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光华,男,1985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
被执行人:乐山宜邦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中区白燕路北段573、57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100575256664W。
法定代表人:童建东,经理。
申请执行人乐山市惠灵科技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20)川1102民初2741号民事调解书,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货款191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060元。
本院在执行中,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其他银行存款、房地产等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经本院依法告知后,申请执行人表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予以惩戒。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黄荫建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王若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