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3民终87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徐州市铜山区果木良种场,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张集镇邓楼果园。
法定代表人:李道云,该场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聪,江苏青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顺,该场副主任。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州市百侨牡丹种植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张集镇邓楼果园。
法定代表人:赵庆刚,该社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建,江苏省金华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徐州市铜山区果木良种场因与被上诉人徐州市百侨牡丹种植专业合作社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2017)苏0312民初28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1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因二审出现新证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2017)苏0312民初281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魏志名
审 判 员 单雪晴
审 判 员 曹 辛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朱文茜
书 记 员 王 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