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安法民二初字第317-2号
原告娄底市富厚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地址:娄底市娄星区东坪西街六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湖南科源工程开发有限公司。
地址:湖南省安化县东坪镇望江路。
法定代表人***。
本院于2014年11月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娄底市富厚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科源工程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娄底市富厚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娄底市富厚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446元,减半收取1723元,由原告娄底市富厚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