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湘0923执恢4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科源工程开发有限公司。
地址湖南省安化县东坪镇。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76年8月2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安化县人,职工,住本县东坪镇。
申请执行人湖南科源工程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应按照本院(2013)安法民一初字第656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支付申请执行人购房款及滞纳金合计74553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47100元,安化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12900元,其余部分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至此,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做出的(2013)安法民一初字第656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被执行人给付义务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谌兴
二〇一八年六月七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