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安法执字第43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科源工程开发有限公司。
地址湖南省安化县东坪镇。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安化县马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男,1976年8月2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安化县人,职工,住本县东坪镇。
申请执行人湖南科源工程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应按照本院(2013)安法民一初字第656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支付申请执行人购房款及滞纳金合计94533元,并承担相应的诉讼费1926元和案件执行费1325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实,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安化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安法民一初字第65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经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即可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姚旭文
审判员陈佳
审判员何快多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