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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科源工程开发有限公司与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决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
决 定 书
(2018)湘0923司惩121号
被拘留人**,男,1976年8月24日出生,汉族,职工,住安化县东坪镇。
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8年5月21日作出的(2018)湘0923司惩恢4号拘留决定书,决定对**拘留十五日,已交由公安机关执行。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决定如下:
提前解除对**的拘留。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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