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科源工程开发有限公司

湖南科源工程开发有限公司与湖南省千秀旅游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湘09民终200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南科源工程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益阳市。
法定代表人:刘文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艳,湖南义剑(安化)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省**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化县。
法定代表人:雷晶,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军,湖南博敏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湖南科源工程开发有限公司与上诉人湖南省**旅游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双方均不服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2018)湘0923民初12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2018)湘0923民初128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湖南科源工程开发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522元、上诉人湖南省**旅游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245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付 星
审判员 陆康彪
审判员 昌 丹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尹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