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丰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平顶山煤业集团运销天意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与河南丰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403民初1924号
原告:平顶山煤业集团运销天意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新华区。
法定代表人:刘军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长平,河南首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晓东,河南首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卫东区。
法定代表人:陈文榜,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平顶山煤业集团运销天意能源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平顶山煤业集团运销天意能源发展有限公司诉讼费没有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平顶山煤业集团运销天意能源发展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徐 奕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魏延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