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丰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河南**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4民终190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1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克珍,平顶山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天宏焦化东门东100米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37583742090。
法定代表人:霍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素音,女,1984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驿城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河南**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卫东区人民法院(2019)豫0403民初4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19年7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自愿撤回上诉,属于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小青
审判员  王光辉
审判员  尚少辉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陈梦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