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4民终189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77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国贤,平顶山市高新区正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天宏焦化东门东100米处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37583742090。
法定代表人:霍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素音,女,1984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驿城区,系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河南**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2019)豫0403民初4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审理过程中,***以与河南**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达成调解为由,于2019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二审上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陈亚超
审判员 张新兰
审判员 李华亮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占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