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丰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汝州市伟源选煤有限公司、河南丰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民申303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汝州市伟源选煤有限公司,住所地汝州市小屯镇山***。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玉玺,***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河南丰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卫东区天宏焦化东门东100米路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前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前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汝州市伟源选煤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汝州伟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河南丰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丰麟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豫04民终14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汝州伟源公司申请再审称,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豫法民三终字第51号民事判决对河南丰麟公司拖欠汝州伟源公司货款期间应承担利息的上诉请求未作实体处理。强制执行期间双方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和《执行终结协议》,协议内容均限定在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汝州伟源公司主张的利息损失既有事实根据,更未超过诉讼时效,依法应予支持。二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适用法律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之规定,特申请再审。
河南丰麟公司答辩称,在二审期间汝州伟源公司表示放弃主张利息的诉讼请求。在执行阶段双方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书》,是对原购销合同纠纷达成的“一揽子”新协议,协议明确表明河南丰麟公司还款义务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等费用,伟源公司明确放弃除本协议外的其他权益主张。且按照双方合同约定及交易习惯,开具《煤炭增值税专用发票》后才支付货款,在欠款主体、欠款数额、付款时间等事项双方均存争议的情况下,不能认定河南丰麟公司违约。汝州伟源公司在本次起诉又主张利息损失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且该诉讼请求已超过两年诉讼时效。综上,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汝州伟源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再审条件,应予驳回。
本院经审查认为,2013年汝州伟源公司以河南丰麟公司、漯河佳源公司为被告向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为剩余煤款,未主张该货款的利息。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平民初字第51号民事判决及本院(2014)豫法民三终字第51号民事判决,对货款问题作出实体处理,未涉及货款的利息问题。汝州伟源公司在二审的上诉请求包括主张货款利息,经本院庭审释明后,仅是从程序上放弃该项上诉请求。2015年双方签订的《执行和解协议》和《执行终结协议书》,协议内容均限定在已生效的(2014)豫法民三终字第51号民事判决范围。从整个纠纷的发生、原一、二审判决及执行环节综合分析,没有证据证明汝州伟源公司放弃主张支付货款利息的实体权利。因此二审判决认定汝州伟源公司又另行主张河南丰麟公司支付利息损失没有依据不当。
综上,汝州伟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红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