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丰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河南丰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民辖终20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丰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卫东区天宏焦化东门东100米处路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83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
原审被告:河南佳源乳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舞阳县佳源路*号。
法定代表人:***。
原审被告:***,男,汉族,1971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
上诉人河南丰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佳源乳业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豫01民初1009号之二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河南丰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是本案适格被告,上诉人的住所地在平顶山市。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规定,本案应当由作为被告住所地法院的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借款合同纠纷,涉案的《借款合同》的第十条约定:“因本合同发生的纠纷,各方应首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合同签订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该约定明确具体,且不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原审法院以此确定本案的管辖并无不妥。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魏超
审判员*影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张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