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敖翔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余龙、延边敖翔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龙井市暖房子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龙井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吉2405执32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0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延吉市。
被执行人:余龙,男,1975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延吉市。
被执行人:延边敖翔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延吉市建工街。
法定代表人:姜均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龙井市暖房子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住所地:吉林省龙井市。
法定代表人:李学春,龙井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余龙、延边敖翔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龙井市暖房子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吉民再233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余龙、延边敖翔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龙井市暖房子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余龙返还保证金132142元;被执行人余龙、延边敖翔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龙井市暖房子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支付工程款819936元;被执行人余龙支付案件受理费11350元,被执行人延边敖翔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支付案件受理费2432元,被执行人龙井市暖房子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支付案件受理费2433元。本院依法受理。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执行人余龙、延边敖翔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龙井市暖房子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吉2405执32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南永权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高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