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吉2401执恢148号
申请执行人:延边力豪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延吉市。
法定代表人:林新春,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延边敖翔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延吉市。
法定代表人:姜均强,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延边力豪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延边敖翔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之间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因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1、被执行人延边敖翔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延边力豪商贸有限公司货款998182.56元及违约金;2、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案件受理费6891元,执行费12450元),但被执行人拒绝向本院申报财产。现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复核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延民初字地553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安忠显二〇二〇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金 梅 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