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敖翔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延吉市三和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延边敖翔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某某、某某、某某、珲春森林山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海阳市和盈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吉24执149号之十六
申请执行人:马丽华,女,汉族,住所地吉林省延吉市。
委托代理人:朱辉,吉林华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延边敖翔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延吉市。
法定代表人:姜均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现羁押于山东省海阳市。
被执行人:***,男,汉族,住吉林省延吉市。
被执行人:***,男,汉族,住吉林省珲春市。
被执行人:珲春森林山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珲春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海阳市和盈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海阳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申请执行人延吉市三和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延边敖翔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珲春森林山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海阳市和盈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0日作出(2017)吉24民初205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延边敖翔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珲春森林山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海阳市和盈置业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原申请执行人延吉市三和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延边敖翔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珲春森林山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海阳市和盈置业有限公司支付借款本金1000万元及其利息(以借款本金1000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10月4日计算至付清之日止,按照月利率2%计付)一审案件受理费111560元、保全费5000元,本院依法受理。
本院在诉讼阶段保全查封了海阳市和盈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山东省海阳市城北佳苑**楼(4-202建筑面积117.08平方米)、19号楼3-402(建筑面积91.29平方米)、19号楼3-401(建筑面积91.29平方米)、20号楼(1-202建筑面积91.56平方米)、20号楼3-101(建筑面积91.56平方米)、20号楼3-502(建筑面积91.56平方米)、21号楼(1-202建筑面积91.29平方米)、26号楼3-101(建筑面积90.21平方米)八套房屋。因本案在执行该案生效判决中,裁定中止对城北佳苑的19号楼(4-202建筑面积117.08平方米)、20号楼(3-101建筑面积91.56平方米)、21号楼(1-202建筑面积91.29平方米)、26号楼(3-101建筑面积90.21平方米)四套房屋的执行程序,原申请执行人延吉市三和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本院对上述四套房屋予以解除查封。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延边敖翔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珲春森林山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海阳市和盈置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网银进行了查查,发现被执行人***、***、珲春森林山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账户内有存款,本院于2018年10月23日冻结了被执行人***、***、珲春森林山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账户内存款,2018年11月23日划拨了上述被执行人账户内存款人民币638031.30元,于2019年5月14日划拨了被执行人***、***投保的保险单现金价值人民币299719.43元,并支付给原申请执行人延吉市三和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共计人民币937750.73元执行案款。
2018年8月21日本院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珲春市靖和街林园委林业城104栋(不动产权证号珲房权证珲字第**4705号、幢号5、房号604、面积83.60平方米)的房屋,2018年11月15日查封海阳市和盈置业有限公司开发、、位于海阳市城北佳苑**楼1-502号面积89.90平方米)的房屋。根据原申请执行人延吉市三和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评估、拍卖的申请,请求本院评估、拍卖被执行人***名下位于珲春市靖和街林园委林业城(珲林公寓)104栋2单元的604室,不动产权证号珲房权证珲字第**4705号、面积83.60平方米房屋,及被执行人海阳市和盈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山东省海阳市城北佳苑19号楼(3单元402室面积91.29平方米)、19号楼(3单元401室面积91.29平方米)、20号楼(1单元202室面积91.56平方米)、20号楼(3单元502室面积91.56平方米)、27号楼(1单元502室面积89.90平方米)等六套房屋,我院对上述房屋进行了评估、拍卖。
本院于2019年4月22日、2019年4月25日对上述评估房屋进行一次拍卖,2019年6月9日进行二次拍卖,2019年7月28日进行变卖程序均无人竞价购买,流拍价为1276826.31元。(2019年6月11日案外人对被执行人海阳市和盈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山东省海阳市城北佳苑的20号楼1单元202室面积91.56平方米房屋提出异议,本院未对城北佳苑的20号楼1单元202室面积91.56平方米房屋进行网上拍卖)。现因原申请执行人延吉市三和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7日与现本案申请执行人马丽华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书》将本院作出(2017)吉24民初205号民事判决所确定的剩余全部债权(并扣除原申请执行人延吉市三和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已通过本院执行受偿的部分)转让给现本案申请执行人马丽华。
2019年11月25日本案申请执行人马丽华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将上述拍卖没有成交的房屋已流拍价1276826.31元抵偿本案法律生效文书确定义务内部分本金及利息。现本案申请执行人马丽华暂时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的财产线索,对本院执行财产、调查的结果予以认可。2019年11月28日,现本案申请执行人马丽华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徐恭树
审判员  梁传平
审判员  陈春瑞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