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敖翔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延边力豪商贸有限公司与延边敖翔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吉2401执异60号
案外人:中移铁通有限公司延边分公司,住所吉林省延吉市。
申请执行人:延边力豪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延吉市。
法定代表人:林新春,经理。
被执行人:延边敖翔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延吉市。
法定代表人:姜均强,经理。
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延边力豪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延边敖翔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中移铁通有限公司延边分公司对本院的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案外人中移铁通有限公司延边分公司称,贵院作出(2019)吉2401执恢148号之二裁定,拍卖被执行人延边敖翔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位于延吉市长白山东路河滨小区X号楼X单元X、房权证号为X号,产籍号为X、建筑面积为X平方米的房屋。上述房屋,不归被执行人延边敖翔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所有,而是应当归我公司所有。2002年6月4日,我公司已与延边敖翔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契约,并在当日交付了全部房款。请求贵院解除对房屋的查封。
本院查明,2019年6月10日,本院作出(2019)吉2401执恢148号之二执行裁定,拍卖被执行人延边敖翔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位于延吉市长白山东路河滨小区X号楼X单元X、房权证号为X号,产籍号为X、建筑面积为X平方米的房屋。
另查,2002年6月4日,案外人中移铁通有限公司延边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延边敖翔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契约,约定以66847元的价格购买被执行人延边敖翔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位于延吉市长白山东路河滨小区X号楼X单元X、房权证号为X号,产籍号为X、建筑面积为X平方米的房屋。
当日,案外人中移铁通有限公司延边分公司向被执行人延边敖翔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缴纳了购房款66847.00元。
在本院查封之前,案外人中移铁通有限公司延边分公司已合法占有该房屋。后因,联系不到对方,未办理过户登记。
本院认为,在本院查封之前,案外人中移铁通有限公司延边分公司已与被执行人延边敖翔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已合法占有该房屋,已支付全部价款,非因案外人中移铁通有限公司延边分公司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案外人中移铁通有限公司延边分公司提出异议的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本院对被执行人延边敖翔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位于延吉市长白山东路河滨小区X号楼X单元X、房权证号为X号,产籍号为X、建筑面积为X平方米的房屋的执行。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审判长  朴龙哲
审判员  张大文
审判员  许靖研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郭晓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