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敖翔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延边隆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延边敖翔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延边敖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吉2401执288号
申请执行人:延边隆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全东浩。
委托代理人:何美凝。
被执行人:延边敖翔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姜均强。
被执行人:延边敖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占发。
申请执行人延边隆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延边敖翔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延边敖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延边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1)延仲字第41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1、被执行人延边敖翔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延边敖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延边隆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支付1624308.16元及利息;2、被执行人延边敖翔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延边敖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延边隆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退还保证金1000000元及利息;3、被执行人延边敖翔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延边敖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延边隆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支付仲裁费20000元;4、执行费28843元)。申请执行人延边隆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2月28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依法于2020年1月22日向被执行人延边服务贸易协会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2020年2月28日、4月1日、4月20日、5月9日经最高院总对总网络查控,查询到被执行人延边敖翔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延边敖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有少量银行存款、无互联网银行存款、无车辆信息。经传统查控,被执行人延边敖翔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延边敖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延吉市房屋产权管理中心有房产信息。2020年5月7日,本院作出(2020)吉2401执288号之一执行裁定,一、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延边敖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延吉市长白山东路河滨小区X号楼X单元60X房屋的产籍手续;二、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延边敖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延吉市长白山东路155号河滨小区X号楼X单元10X房屋的产籍手续;三、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延边敖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延吉市参花街609号20XX房屋产籍手续;四、查封被执行人延边敖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延吉市参花街609号100XX房屋的产籍手续(该房屋现权利人为赵春花、郑庆俊);五、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延边敖翔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位于延吉市建工街20XX房屋的产籍手续。2020年5月20日,本院对申请执行人延边隆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延边隆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20年5月21日,本院对被执行人延边敖翔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姜均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在本院穷尽执行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认定被执行人暂不具备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的能力。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上述执行情况。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
执行员  张立全
执行员  李一博
执行员  柳松英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刘佳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