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敖翔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珲春市吉安典当有限公司、延边某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典当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图们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吉2402执恢119号
申请执行人:珲春市吉安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珲春市。
法定代表人:赵学伦,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高延波,吉林高延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延边**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延吉市。
法定代表人:姜均强,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珲春市吉安典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珲春吉安)申请执行延边**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延边**)典当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吉24民再6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珲春吉安于2018年8月29日向延吉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延边**返还3800000.00元及利息、迟延履行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同日延吉市人民法院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18)吉2401执2591号。2019年8月22日,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吉24执监69号执行裁定书,将该案指定由本院执行,本院于2019年9月6日立案执行,后因无财产可供执行终结本次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24日恢复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珲春市吉安典当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5日支付本案执行费57581.9元,2021年6月30日,申请执行人珲春市吉安典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延边**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因履行期限较长申请执行人珲春市吉安典当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珲春市吉安典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吉2402执恢119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温志远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雪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