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武都水利水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省武都水利水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德阳东方电机技改服务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川0603执2668号之一
本院在执行四川省武都水利水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四川德阳东方电机技改服务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依据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川0603民初667号法律文书向四川德阳东方电机技改服务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四川德阳东方电机技改服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30815.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四川德阳东方电机技改服务有限公司的收入530815.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肖忠炜 审判员  罗 虎 审判员  罗 晖
书记员  裴小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