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川07民终1998号
上诉人四川省武都水利水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绵阳金欧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盐亭县人民法院(2019)川0723民初16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一审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四川省盐亭县人民法院(2019)川0723民初166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四川省盐亭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四川省武都水利水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2928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 李 维
审判员 田 苑
审判员 于红霞
书记员 伍静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