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川0603执2668号
四川省武都水利水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四川德阳东方电机技改服务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0日作出的(2019)川0603民初66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偿还款485079.76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
本院通过执行综合查控平台对被执行人的信息进行查询,向德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等单位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并至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现场调查,但未发现其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经将被执行人四川德阳东方电机技改服务有限公司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除上述财产外本院未查询到其他财产线索,申请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此,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认为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川0603民初66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肖忠炜
审判员 罗 虎
审判员 罗 晖
书记员 裴小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