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川07民初6号之一
原告(反诉被告)四川朗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中国水利水电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及被告四川省武都水利水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6日立案,本诉原告四川朗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本诉申请,反诉原告中国水利水电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四川朗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回本诉申请及中国水利水电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的撤回反诉申请未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本诉原告四川朗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本诉;
二、准许反诉原告中国水利水电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四川朗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本诉案件受理费93737元由四川朗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中国水利水电第八工程局预交的反诉案件受理费25370元由中国水利水电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左 迪
审 判 员 伍 静
审 判 员 罗 琴
法官助理 肖子熙
书 记 员 蒋思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