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盐亭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19)川0723民初1666号
原告绵阳金欧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省武都水利水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绵阳金欧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本庆及委托代理人刘燕、苟峨峰,被告四川省武都水利水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波、王剑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被告于2016年5月10日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签订的《协议书》,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合法有效。原被告均应按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关义务。《协议书》乙方责任与义务第3条约定,乙方每年交付甲方生产管理协调费15000元,人民币大写:壹万伍仟元。付款时间为协议期内每年5月底付清。若乙方逾期未交,甲方有权终止合同。2018年11月19日,被告四川省武都引水二期灌区工程金峰水库项目部向原告金欧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发出《催告函》,以《协议书》第3条约定为由要求立即解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协议书》。本院认为,解除权的行使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之规定,生产管理协调费不是因为原告不交付,而是被告拒绝接收,因此被告向原告发出《催告函》的行为,不属于行使约定解除权的情形。故原被告签订的《协议书》并未因被告向原告发出《催告函》而解除。庭审中,原告要求解除原被告签订的《协议书》,被告亦认为该《协议书》早就该解除,对于原告要求解除《协议书》这一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原告不能捕鱼的根本原因是当地移民认为移民拆迁安置费过低、搬迁过程中遗留问题未解决,该原因存在于原告承包案涉水库之前,被告明知该水库涉及移民安置问题,仍将水库交由原告承包,被告交付水库的行为存在瑕疵,后当地村民阻止原告捕鱼,被告虽然向县级相关部门报告该问题,并经盐亭县政府、金安乡政府多次协调均未果,被告的报告行为并未排除影响合同履行的瑕疵,故被告构成违约。《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被告因当地村民的行为不能履行合同,造成原告的损失应当由被告承担。关于原告的损失,原告承包水库后投放鱼苗,但未进行捕捞,根据原告提供成都市川衡评估事务所出具的川衡资评报[2019]第c-185号《资产评估报告书》证明,原告投入的鱼苗的生物资产在评估基准日2019年4月30日的市场价值为3266000元。原告因被告的违约行为导致无法将金峰水库的生物资产变现,应当认定为原告的损失。原告要求赔偿该项损失的请求,予以支持。
原告主张的固定资产及工人工资,是原告履行合同并取得收益的必须支付的费用,这部分费用不应当作为损失要求被告赔偿。原告要求赔偿该项损失的请求,不予支持。原告主张的原告对王维于的死亡赔偿金30万元,不是被告的违约行为造成的,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经审理查明:金峰水库位于盐亭县原金安乡,金峰水库系武都引水二期灌区工程中的中型水库枢纽工程,金峰水库主体工程于2013年6月开工建设,现工程仍在建设过程中。四川省武都引水二期灌区工程金峰水库项目部是被告的内设机构。2016年5月10日,原告作为乙方与四川省武都引水二期灌区工程金峰水库项目部作为甲方签订《协议书》,约定金峰水库项目部将金峰水库施工期间的库前水域管理交予原告进行生态循环养殖。甲方的责任与义务:1、甲方交予乙方管理水域的日期为2016年5月至水库正式冲水之日止,甲方须在冲水前6个月通知乙方。2、协议期间,甲方须全力支持乙方进行水域管理,积极协调地方政府及公安部门依法依规支持乙方的合法生产管理。乙方责任与义务:1、协议期间依法全权管理甲方水域,保护水资源和安全管理。如果在乙方管理期间发生违法违规行为,依法须及时向甲方进行汇报。2、为保证乙方管理工作的开展,允许乙方在不破坏水环境安全的前提下利用水域面积从事生态循环养殖。乙方的经营养殖活动必须无条件服从工程施工的要求。3、乙方每年交付甲方生产管理协调费15000元。付款时间为合同期内每年5月底付清。若乙方未交,甲方有权终止合同……6、乙方在接到甲方水库冲水通知后半年内必须全部处置完所有协议内经营管理事务,合同终止,未处置完的物货视为自动放弃。原告向被告支付了2016年5月10日至****年**月**日出生产管理协调费15000元。《协议书》签订后,原告修建了道路搭建了板房,并打捞了库区垃圾,对库区进行消毒进化。原告分别于2016年6月3日在安县开源水产养殖专业合作社购买价值63156.5元的花鲢11483斤,价值22382.8元的白鲢10174斤;2016年7月10日在罗江区士军现代化农业观光园购买价值73684.8元的草鱼13158斤,价值161547.4元的花鲢27853斤,价值34947.5元的白鲢9985斤;2016年8月20日,在绵阳市游仙区建业水产养殖专业合作社购买价值22048元的花鲢2756斤,价值15630元的白鲢3124斤。2017年3月7日,库区部分移民以搬迁补偿标准过低、搬迁涉及问题未解决、生活困难等为由,称金峰水库管理权归移民所有,百余名移民进入库区强行投放鱼苗。金峰水库项目部前往阻止并报告金安乡政府及派出所调解,移民仍不听劝阻,强行放鱼。事后,被告向盐亭县政府汇报并请求协调,2017年5月3日,原县委书记袁明在盐亭县政府会议室主持召开《关于金峰水库非法放船事宜联席会》,2017年5月16日,县常委、政法委书记谢文伟在盐亭县政府会议室主持召开协调会。2017年11月27日,原告组织人员及设备进行捕捞,当地移民以水库内也有移民的鱼为由阻拦原告捕捞,双方发生了争执并毁坏了渔网,经报警处理未果,被告又向盐亭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汇报并请求协调处理。2018年1月12日,盐亭县金安乡乡长何金明组织原被告及移民代表召开协调会,库区移民要求捕捞上来的鱼类与原告各占一半,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2018年9月,原告又向被告申请捕捞,经被告向盐亭县政府及相关部门汇报后,要求原告暂停捕捞。2018年9月26日金峰水库项目部将库区移民放鱼、偷鱼、非法放船的情况向被告作出书面报告,绵阳市水务局于2018年11月21日向绵阳市扫黑办发出关于报送涉黑涉恶线索的函,将库区移民私自在库区放鱼苗、聚众威胁阻挠库区正常经营和施工的线索报送市扫黑办,市扫黑办于2018年11月23日向盐亭县扫黑办发出交办通知书。2018年11月19日,被告向原告发出《催告函》,催告函载明:绵阳市金欧生物科技有限公司:2016年5月10日,贵公司与我单位签订了有关金峰水库施工期间库前水域生态循环养殖的《协议书》,我单位已按照《协议书》约定履行了全部义务,但贵公司仅支付了2016年5月10日至2017年5月9日的第一年度费用而未支付以后年度的费用。现依据《协议书》第3条约定:付款时间为协议期内每年5月底付清。若乙方逾期未交,甲方有权终止合同之规定通知如下:1、立即解除2016年5月10日与贵公司签订的《协议书》;2、金峰水库计划于2019年6月正式冲水,请贵公司于2019年1月28日前将养殖于金峰水库内的鱼类等水生物全部捕捞处置,逾期则视为贵公司自动放弃权利,一切后果均由贵公司自行承担。原告法定代表人张本庆于2018年11月22日收到催告函,收到催告函后,原告法定代表人张本庆向被告书面回复:金欧公司未续交管理费的原因:1、由于2018年下半年库区移民以国家赔偿不合法为由,移民无生活来源,前来放鱼,宣示主权,说金峰水库是他们的,阻挠了公司正常的生产秩序,造成大量的成鱼、鱼苗被盗,损失惨重;2、造成我公司三年来的人工管护费用几十万元,而且所投资的成本一分未收回;3、终止协议,有待双方协商解决。2018年12月5日,被告向盐亭县人民政府发送《关于请求协调解决金峰水库部分移民非法养鱼有关问题的函(绵武管函[2018]43号)》。2019年8月7日,被告金峰水库项目部向盐亭县人大何主任提交《关于请求协调解决金峰水库工程建设管理有关问题的报告》。同时查明,2017年5月9日之后原告向被告支付合同约定的协调费,被告认为合同无法继续履行而拒绝收取协调费。2019年4月30日,原告委托成都市川衡资产评估事务所对金峰水库内的生物资产及构筑物及辅助设施进行评估,评估结论为草鱼52000斤、花鲢240000斤、白鲢442000斤,生物资产评估价值为3266000元,构筑物及其他辅助设施评估价值为41664元。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协议书、收款收据、接(报)警登记表、催告函、绵阳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市水务局上报线索的交办通知书、绵阳市水务局关于报送涉黑涉恶线索的函、资产评估报告书等证据在卷证实。
一、解除原告绵阳金欧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省武都水利水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下设的四川省武都引水二期灌区工程金峰水库项目部于2016年5月10日签订的《协议书》;
二、由被告四川省武都水利水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赔偿原告绵阳金欧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鱼款损失人民币3266000元,此款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
三、驳回原告绵阳金欧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5661元由原告负担3500元,被告负担3216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赵 娟
人民陪审员 任 琴
人民陪审员 哈 敏
书 记 员 易惠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