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新0109执173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新疆新辉通达线缆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兵团工业园区蔷薇三街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执行代理人:***,新疆九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执行代理人:贺茜,新疆九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河南宝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上沙河南一巷998号。
公司负责人:谢帅,该分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河南宝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县林州市建筑总部大厦G019。
法定代表人:石政洋,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新疆新辉通达线缆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南宝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宝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新0109民初601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3月2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705,462.37元。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3月10日向本院递交了撤销本案执行的申请。申请执行人的债权705,462.37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得到清偿。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销本案执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新0109执1731号案件的执行。
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限内,可再次向法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志刚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