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0109民初226号
原告:***,男,1976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被告:***,男,1987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乡市凤泉区。
被告:河南宝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上沙河南一巷998号。
负责人:谢帅,公司经理。
被告:河南宝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林州市建筑总部大厦。
法定代表人:石政洋,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河南宝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河南宝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可以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25元(原告预交),因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2.5元,由原告***负担。剩余案件受理费212.5元,由本院退还原告***。
审判员 阿 依 夏 古 丽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安文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