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乌鲁木齐垦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兵1101执44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男,1975年11月10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四川省南部县。
被执行人:河南宝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林州市建筑总部大厦G019。
法定代表人:石政洋,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河南宝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以与被执行人河南宝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于2022年1月26日向我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理应终结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兵1101执4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金 才
审判员 袁 浩
审判员 宋琦颀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立琴